(四)技术评价材料包括:项目工作和技术总结、经济效益计算,主要完成人员和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
第十五条 经济效益计算
(一)报奖项目经济效益按《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经济效益计算办法》计算。
(二)经济效益计算需要填写主要参数,并注明使用价格,产量数据要注明统计部门和测产验收数据。
第七章 推荐和评审
第十六条 推荐材料
(一)申报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书;
2、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3、项目工作总结、技术总结;
4、成果验收或评价(鉴定)证书;
5、县级以上农业或统计部门成果应用证明(项目实施区域3个县以上的,至少3个县提供证明;3个县以下的,每县提供证明);
6、经济效益报告(含计算过程);
7、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或实施方案)。
(二)申报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书;
2、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
3、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4、工作总结;
5、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推荐程序
(一)各市农业局(农委)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为省丰收奖推荐单位。各市农业局(农委)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应以正式文件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省奖励办公室。
(二)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组织申报材料,所有完成人需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推荐单位审核有关材料、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后,将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装订成册,并于截止时间前,将全套材料一式2份、报奖情况简表25份以及所有材料的电子版报省奖励办公室。省奖励办公室不予受理逾期报送的材料。
第十八条 评审
(一)省奖励办公室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
符合规定的,要求申报和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撤回。
(二)省奖励办公室组织专家,按照评审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三)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审结果须由到会评审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评审结果经奖励委员会审核后,由省奖励办公室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并按相关程序正式对外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