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作成果得到当地政府和农民的认可;
(三)连续合作3年以上。
第五章 主要完成人和单位
第十条 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主要完成人
(一)一、二、三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最多20人;
(二)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参加本项目实际工作三分之一以上时间,对项目的设计、技术集成、示范推广、技术咨询、培训和开发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者;
(三)主要完成人中县及县以下基层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65%,乡镇农技人员和农民技术员所占比例不少于总人数的30%;
(四)主要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填写主要完成人情况表,并由本人签名,所在单位盖章;
(五)主要完成人不能作为本项目的验收或评价(鉴定)小组成员。
(六)一个人同一年内不得作为省丰收奖两个以上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十一条 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主要完成单位
(一)主要完成单位必须是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并且须具有法人资格;
(二)主要完成单位最多8个。
第十二条 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主要完成人和单位
(一)主要完成人总数不超过20人,每个合作单位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0人;
(二)主要合作单位不得少于2个。
第十三条 凡获得省丰收奖个人荣誉证书的人员,均为省丰收奖主要完成人。
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得作为省丰收奖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
第六章 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技术评价和经济效益计算
第十四条 技术评价
(一)技术评价包含项目验收或成果评价(鉴定)。省奖励办公室负责项目鉴定的组织工作。省奖励办公室根据情况,可以委托有关部门、单位组织鉴定。对委托鉴定的项目,鉴定委员会专家名单需经省奖励办公室审核同意,省奖励办公室应向委托单位出具委托文件。
(二)成果鉴定可与项目验收同时进行,一般采取会议鉴定的方式。鉴定委员会由同行业中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务的7名以上专家组成,同一单位参加鉴定的人员不得超过2名,项目完成单位的专家不得参加鉴定。
(三)项目鉴定完成后,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及验收、鉴定意见原件一并报省奖励办公室登记备案。未备案的,视为未通过鉴定项目,省奖励办公室不受理其丰收奖的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