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六条 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
  (一)一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国内领先水平;
  2、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强,技术普及率高;
  3、推广方法与机制有重大创新,组织管理水平国内领先;
  4、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巨大,农民增收显著。
  (二)二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国内先进水平;
  2、总体技术水平省内领先,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强,技术普及率高;
  3、推广方法与机制有较大创新,组织管理水平国内先进;
  4、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重大,农民增收显著。
  (三)三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省内领先水平;
  2、总体技术水平省内先进,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较强,技术普及率较高;
  3、推广方法与机制有一定创新,组织管理水平省内领先;
  4、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较大,农民增收较显著。
  第七条 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合作团队可入选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
  1、连续多年合作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对农业生产做出显著贡献;
  2、具有明确的目标任务、长效的合作机制,形成具有重要推广价值的技术推广模式;
  3、带动基层农技推广能力明显提升,促进产业快速发展。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三年内通过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或评价(鉴定)的农业技术推广成果;
  (二)农产品质量符合地方、行业或国家标准;
  (三)具有成果应用证明;
  (四)推广或创新技术中的有关物化新成果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五)无重复报奖内容;
  (六)成果无争议;
  (七)知识产权明晰,无纠纷。
  推广项目的核心技术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优先申报。
  第九条 申报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科教紧密合作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活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