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鲁农科技字〔2011〕8号)
各市农业局(农委)、海洋与渔业局、畜牧兽医局、农机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适应农业发展新形势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对2002年颁布的《
山东省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省广大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先进实用技术推广步伐,深入推进科教兴农和现代农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农牧渔业丰收奖(以下简称省丰收奖)是面向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农机等领域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奖,省丰收奖每年奖励一次,用于奖励在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包括下列奖项:
(一)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
(二)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
第三条 设立省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和监督省丰收奖评审工作;
(二)审核省丰收奖拟获奖项目、人员、单位及等级;
(三)申报、初评和推荐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
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奖励办公室),负责省丰收奖的组织评审工作。省奖励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科技处。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数量
第四条 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奖励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设一、二、三等奖,每次奖励原则上不超过50项,一等奖不超过总奖项的15%,二等奖不超过总奖项的35%。
第五条 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奖励在农业技术推广合作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合作团队,每次奖励不超过3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