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一)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督察,严肃查处违规乱上“两高”项目、淘汰落后产能不力、减排设施不正常运行及严重污染环境等问题,彻底清理对高耗能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电价优惠政策,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市政府将于2010年第四季度对部分地区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情况进行抽查。(各县〈市、区〉政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物价局牵头负责)
(二)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拉网式排查,严肃查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及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的企业,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开展酒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空调温度以及城市景观过度照明检查。加强各县(市、区)节能监察队伍建设,落实相关工作经费。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各县〈市、区〉政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监局、旅游局牵头负责)
十三、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
结合筹办亚运会等重大活动,加强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国情、省情、市情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全民资源忧患意识和节能环保意识。在企业、机关、学校、社区等广泛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普及节能环保知识和方法,倡导绿色消费、适度消费理念,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模式。开展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培训活动,在企业中建立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加大节能减排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报道各地节能减排工作情况,宣传先进经验,曝光反面典型,切实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团市委、市总工会牵头负责)
十四、实施节能减排预警调控
加强节能减排形势分析和预警预测,定期分析节能形势,并及时报市政府。从2010年9月起,每季度向各县(市、区)政府通报各地主要能耗指标,督促完成节能目标有困难的地区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各县(市、区)政府要尽快将节能预警调控方案报送市经信局,在2010年第四季度组织开展“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预考核,对完成目标有困难的,要及时启动预警调控方案。(各县〈市、区〉政府,市统计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
“十一五”节能减排指标是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无条件完成的指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节能减排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工作负总责,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要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全市“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