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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2010年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推行居民用电阶梯电价,落实风力等清洁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政策和脱硫电价政策,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实施优惠价格政策,鼓励余热余压发电上网;对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电价政策;研究制定对电镀、制革等行业的差别电价政策。推进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在线监测系统建设与联网。大力推进发电权交易,促进清洁高效机组替代低效机组发电。(市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汕尾供电局牵头负责)
  (二)认真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改革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各项任务,尽快实行污水处理最低收费标准;已实行最低收费标准的地区要在定价成本监审基础上,在2010年底前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合理盈利水平,并合理制订污水处理企业(单位)的污水处理价格。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推进全市各地全面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各县〈市、区〉政府,市物价局、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牵头负责)
  (三)推动火电行业开展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探索在重点流域开展化学需氧量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探索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结合主体功能区划分,研究确定我市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区域、流域范围,研究制定生态补偿地方性法规和经济政策。积极落实国家和省支持节能减排的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市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物价局、地税局、法制局、金融局,市国税局、汕尾银监局牵头负责)
  十一、加快完善节能减排法规标准
  (一)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并结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以及节能监察、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能源计量监督管理等相关配套办法。(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质监局牵头负责)
  (二)推动民用建筑、循环经济、机动车尾气排放等领域的立法工作。完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建筑能耗标准,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地方标准体系。(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监局、法制局牵头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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