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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2010年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严格实行落后产能淘汰制度
  各地各部门要谨防个别地区、生产企业在利益驱动下发展落后产能,要加强对已关停小火电机组、落后炼钢能力和落后炼铁能力等企业的监控。进一步加大造纸、漂染、制革、电镀等重污染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力度,加快淘汰并禁止新建未达到国家环保标准的小型企业。加强淘汰落后产能的核查,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或对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有困难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省和市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供地、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或已淘汰又重新生产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不予批准新增用地,依法停止对落后产能生产的供电供水。(各县〈市、区〉政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汕尾供电局牵头负责)
  四、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
  严格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今年内不再审批、核准、备案“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违规在建项目,有关部门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有关单位要停止对其供电供水。落实限制“两高”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控制“两高”产品出口。(各县〈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外经贸局、金融工作局,汕尾供电局牵头负责)
  五、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一)积极组织申报国家和省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项目,并加大市财政对节能工作的支持力度。各县(市、区)财政要安排资金重点支持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建设、发展循环经济、淘汰落后产能、城镇污水垃圾处理、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以及节能环保能力建设等。各地要将节能减排指标分解到具体项目,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要向能直接形成节能减排能力的项目倾斜并尽早下达。(各县〈市、区〉政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牵头负责)
  (二)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完善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继续抓好电厂脱硫工程建设,积极推进电厂脱硝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市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
  (三)积极推广实行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新机制,促进我市节能服务产业加速发展,支持节能技术服务单位为企业节能改造提供市场化服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牵头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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