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2010年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2010〕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2010年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一0年十二月六日
汕尾市2010年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
近年来,我市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部署,坚持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完善政策措施,狠抓工作落实,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十一五”前四年,全市单位GDP能耗累计下降8.81%,完成了“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的87.5%。2009年全市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比2008年下降700吨,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8年上升1000吨,均完成年度目标。为进一步做好我市2010年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全面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根据省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的通知》(粤府办〔2010〕4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坚持依靠发展实现节能减排,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的主要载体和方向,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从根本上改变浪费能源、高污染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法规,明确任务分工,扎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促进汕尾市经济社会科学跨越发展。
(二)目标要求。2010年我市节能减排的主要目标是:全市万元GDP能耗同比下降1.4%以上,全面完成“十一五”期间全市GDP能耗下降10%,其中2010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3%以上;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相对2009年增加量控制在1000吨以内,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与2009年持平。
二、严格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
严格落实节能减排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各县(市、区)要尽快完成对乡镇(街道)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对未开展节能减排工作或未完成目标的地区进行责任追究。陆河县2009年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应在12月20日前提出情况说明和限期整改措施报告市政府,抄送市经信局、发展改革局,市政府将视其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确定问责形式。对未完成2009年减排目标的县(市、区)也将实行问责。各县(市、区)政府要在12月25日前,将本地区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和实施方案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抄送市环境保护局、市统计局。到“十一五”末,对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算总账,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未完成任务的地区、重点耗能企业和存在节能减排行政不作为的部门,依法依规追究主要领导责任,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各县(市、区)“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的确定要以2005年为基数,经政府审定的“十二五”节能规划要在12月25日前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监察局、环境保护局、统计局牵头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