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统筹基金的征收、核算、待遇支付和管理工作,负责办理辖区内城镇居民参保资格认证、参保登记造册、建立征收台帐、管理参保人资料和业务咨询等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管理(事务)所(以下简称“劳动保障所”)协助办理具体参保登记等业务。
第二章 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八条 统筹基金的来源:
(一)参保人缴交的医疗保险费;
(二)省、市、县级财政补助的医疗保险资金;
(三)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九条 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两部分组成。
(一)参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本市城镇户籍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的居民和18周岁以上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每人年缴纳60元(每月5元);其他城镇居民每人年缴纳120元(每月10元)。
年龄界定以参保当年6月30日的计算值为准。
(二)各级政府建立财政对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支持机制,在中央、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市各级财政对参保缴费给予补助。 具体标准由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条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对单位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参加居民医保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 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统筹基金及其利息收入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第十二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应于每年1月至6月底办理下一社保年度的参保或续保手续,大中专及技工学校新入学学生,每年9月办理参保手续。
居民医保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社保年度。
第十三条 办理参保手续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城镇居民户口簿及复印件;
(二)身份证(二代)原件及复印件;
(三)符合身份证(二代)标准的彩照;
(四)年满18周岁以上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参保人,须提供所在学校开具的学籍证明;城镇“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等人员须持民政、残联等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四条 医疗保险费按规定标准逐年缴纳。参保人应在每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缴纳下一社保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大中专及技工学校新生于9月份缴纳本社保年度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