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保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的有效内控机制、风险防范机制和基金预警机制。加强信息系统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实施监督、防控、检查。
八、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责任
(一)认真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工作,逐步实现社会保险覆盖全社会,人人享有养老等社会保障,确保完成年度的扩面目标任务。
(二)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征缴目标任务。县(市、区)纳入市级统筹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实行分险种年度结算,对不能完成年度预算征缴目标任务、当年收不抵支(不含上解省级调剂金)的,缺口部分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由县级政府负担60%,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当年缺口部分由县级负担80%。县级负担部分由市财政在转移支付、税收返还和市级补助县级的其它资金中扣缴,次年第一季度前全额划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三)政策规定各级政府负担的社会保险配套资金,由各级财政直接划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没有按规定及时划拨配套资金的由市财政在转移支付、税收返还和市级补助县级的其它资金中扣缴,全额划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四)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落实做实个人帐户的资金。
(五)历史遗留挤占挪用的社保基金由各级政府负责追还。
(六)纳入市级统筹前,各县(市、区)纳入市级统筹的社会保险基金赤字,可以从纳入市级统筹后当年基金结余中冲减,在5年内尚未冲销的,由原统筹地政府在第6年内还清。
(七)各级政府要树立大局意识,认真做好社会保险所引发的信访工作,解决好人民群众的热点、难点和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
(八)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建设,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确保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的正常运转,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水平。
九、其他
(一)原纳入市区统筹的城区和红海湾开发区的社会保险基金结算,按本办法执行。
(二)具体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由市相关职能部门制定。
(三)社保经办机构受委托代发待遇的,必须建立协议的管理制度,定期结算,不得挤占社会保险基金。
十、本办法从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