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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2010)

  三、社会保险待遇
  (一)待遇标准。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按照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二)待遇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商业银行代发。
  (三)待遇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由市按有关政策、法规统一调整。
  四、社会保险基金核算与管理
  (一)基金管理。纳入市级统筹的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支出需要按月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
  (二)基金核算。各县(市、区)纳入市级统筹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核算,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设立辅助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三)基金的预算和结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保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根据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待遇支付和扩面征缴情况做出下年度基金收入和支出预算,报市政府审批。由市政府下达各县(市、区)执行,年终进行结算和考核。
  (四)基金的对账。财政、地税、社保经办机构每月应按险种将征缴金额、上解财政专户金额、征缴的明细信息、征缴的原始凭证、到账确认等情况进行对账,每季度进行清算,年度进行结算。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
  (一)县(市、区)可根据社会保险业务发展和管理的需要,在乡镇(街道)设立社会保险管理经办点,归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二)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统一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全市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险经办规程。
  六、信息管理
  全市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按照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标准和业务需求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和网络。在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以及乡镇经办点设置信息终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保经办机构)、地税、财政、银行、公安、医院(乡镇卫生院)等相关单位实行联网、对接。
  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国家、省的规定设立专门的稽核机构,依法开展社会保险稽核,以维护基金安全,促使全员参保、如实申报、全额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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