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汕府办〔2010〕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汕尾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和增强基金保障能力,根据国家、省相关法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统筹范围和办法
本市所辖县(市、区)的养老、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纳入市级统筹(以下简称纳入市级统筹)。全市实行统一政策标准、统一缴费费率、统一待遇计发办法、统一基金核算、统一管理。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
(一)征缴基数。单位征缴基数按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个人征缴基数按本人工资(薪金)计算。工资(薪金)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计征;超过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计征。
以后最低缴费基数与养老保险同步采用逐年过渡办法缴费。
(二)征缴比例。
企业养老保险:单位18%,个人8%;
机关养老保险:个人8%;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20%;
城镇职工医保: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按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城镇居民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按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农村户籍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单位0.5-2%,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单位0.5%,个人不缴费。
(三)征缴办法。社会保险费实行地税全责征收,由地方税务机关实行税费同征同管,确保全员参保,全额缴费。参保人直接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费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地方税务机关必须将当月纳入市级统筹征缴的社会保险费(除直接上解省级调剂金)全额划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将征收票据交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记账,同时将所征收的社保费及个人缴费明细通过信息网络传输给社保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并将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时划入市级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