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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汕尾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预警纠错办法(试行)》和《汕尾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受理投诉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审批网上投诉处理工作,保证行政审批投诉得到及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广东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受理投诉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汕尾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网站对市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提起的投诉,适用本办法。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其他途径提起的投诉,依照信访举报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处理行政审批投诉,坚持事实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处理行政审批投诉,实行统一接收、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第五条 汕尾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网站接收的行政审批投诉,由汕尾市监察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处理工作。
  第六条 汕尾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网站受理下列行政审批投诉:
  (一)拒绝、推诿、不完全履行法定的行政审批职责的;
  (二)无合法依据以及违反法定条件、程序、权限和时限实施行政审批的;
  (三)不履行法定的公开和告知义务,损害行政审批申请人知情权的;
  (四)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五)在办理行政审批、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服务态度恶劣,故意刁难行政审批申请人的;
  (七)违法违规实施行政审批,给行政审批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
  第七条 涉及重要、复杂问题的投诉,由市监察局直接办理;一般性的投诉,转由主管行政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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