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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汕尾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预警纠错办法(试行)》和《汕尾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受理投诉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不允许上网公开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行政审批信息,擅自向社会公开;
  (五)不遵守电子监察安全保障技术要求和工作规范;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对前款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适用于本级政府的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汕尾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预警纠错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监控作用,加强对本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依据《广东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预警纠错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具有法定行政审批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审批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简称电子监察系统,下同)建立预警纠错机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第四条 电子监察系统实施预警纠错,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期限到期前三天发出提示信号;
  (二)对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发出黄色或红色纠错指示信号。
  第五条 黄色或者红色纠错指示信号适用下列情形:
  (一)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性质轻微的,发出黄色纠错指示信号;
  (二)发出黄色纠错指示信号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错误的,发出红色纠错指示信号;
  (三)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性质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发出红色纠错指示信号。
  第六条 被发出黄色或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应当追究行政审批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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