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行政机关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相关工作。
第五条 开展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应当遵循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公平公正、分工协作、及时便民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除属于涉密行政审批项目和行政审批事项的涉密内容,或经批准可免于上网公开的其他行政审批信息,可不纳入电子监察系统监管范围外,其他行政审批事项一律纳入电子监察系统。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本机关处理行政审批电子监察事务的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及部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系统的整体管理发展规划与组织安全运行;
(二)负责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的业务协调工作,提供网站定期或不定期更新内容,处理投诉,反馈及督查督办,组织满意度调查和绩效测评,并根据各类监察督办结果提供测评报告;
(三)负责对软硬件系统的日常管理和更新维护,对软件子系统及监控子系统的日常值机检查等工作;
(四)负责备案因法律、法规实施或修订引起的行政审批事项调整,并及时相应调整电子监察系统;
(五)承办政府及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县(市、区)监察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审批事项需要监察督办的,必须由有关负责人向分管电子监察工作的领导书面申报,按照“分级负责、分工归口”的处理原则,由市、县(市、区)监察局分管领导批转相关业务室或责任单位处理,其反馈结果报经市、县(市、区)监察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在内网网站公开。
第九条 市、县(市、区)政府所属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或者主管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一)应纳入电子监察系统的行政审批事项,无故不纳入的;
(二)不遵守广东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电子监察技术标准要求;
(三)应当公开的行政审批信息,不上网公开或者上网公开不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