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汕尾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预警纠错办法(试行)》和《汕尾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受理投诉办法(试行)》的通知
(汕府办〔2010〕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尾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汕尾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预警纠错办法(试行)》和《汕尾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受理投诉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汕尾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汕尾区域内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稳定运行,建立健全行政行为监督的信息化管理体系,做好行政审批行为的电子监察工作,推进行政机关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广东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监察系统),是指监察机关运用网络技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透明、高效便捷、勤政廉政、投诉处理等工作督查督办的应用系统。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具有法定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及其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审批的其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审批的组织。
第四条 设立汕尾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协调会议由市监察局会同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信息产业局、市法制局、市保密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全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
市监察局负责本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监察部门、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做好行政审批流程的梳理、规范,提出纳入市级电子监察系统监管范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工作意见;配合市监察部门、信息产业部门做好电子监察系统的建设实施;会同市法制局负责对市直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核和规范。
市信息产业局要将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纳入电子政务规划,负责有关技术层面实施的组织工作和指导电子监察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