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政府智库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六)为市政府洽谈、签约重大涉外和国内经济项目的谈判及法制事务等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
  (七)在国内外宣传、推介汕尾,及时向市政府提供科技、经济等方面的重要信息、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情况及应对办法;
  (八)为我市作出其他贡献。
  第九条 智库人员享受的待遇
  (一)应邀参加本市庆典或重大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二)享有智库津贴。市政府每年向受聘的政府智库人员给予一定的智库津贴;
  (三)在为我市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等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四)对智库人员突出的智力成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予以认证和知识产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优秀智力成果的评审、奖励;
  (五)可授予汕尾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条 智库人员的活动方式
  (一)每年召开一次咨询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咨询会;
  (二)应邀参加市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举办的专题研讨会、报告会及有关咨询活动;
  (三)开展课题研究或组织专题调研;
  (四)日常以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选送研究报告参与市政府有关的决策咨询活动。
  第十一条 智库人员的管理
  (一)市智库人员服务办公室负责汕尾市智库人员的日常联络和管理工作;
  (二)定期向智库人员提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资料;
  (三)及时整理智库人员提供的信息和关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建议,供市领导参阅;
  (四)组织协调智库人员在本市的各种活动;
  (五)负责制定智库工作计划,并以书面材料或电子邮件发送至智库人员。
  第十二条 智库人员聘期与解聘
  (一)市政府智库人员实行聘期制,聘期为五年,可连任。期满后不再续聘的,与市政府智库关系自行解除。
  (二)市政府智库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受到责任追究的;
  2. 有严重损害我市利益、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3. 两年内没有参与我市任何活动,也没有提供任何咨询意见的。
  第十三条 智库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