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智库人员服务管理机构
成立市智库人员服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负责智库人员日常服务管理工作。市府办经济研究室、市发改、法制、经信、外经贸、外事、科技、教育、卫生、建设、农业、水务和市工商联等部门协助配合市智库人员服务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智库人员选聘程序
(一)聘请智库人员面向社会公开选聘;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组织推荐、领导提名推荐或本人自荐等方式向市智库人员服务办公室推荐智库人员人选;
(三)市智库人员服务办公室受理后,可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属外国人、海外华人华侨、港澳同胞的,转市外事侨务局提出意见;属台胞的,转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提出意见;
(四)市智库人员服务办公室在综合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
(五)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批准,被聘请人须所在单位履行相关手续的,由市智库人员服务办公室商相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六)市人民政府举行聘任仪式,颁发市政府智库人员聘书;
(七)智库所聘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0人。
第七条 智库人员的权利
(一)优先获得依法可以公开的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关信息、资料、数据;
(二)应邀参加市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和考察活动;
(三)应邀对汕尾市辖区内机关、农村、社区、企业等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专题讲座、决策咨询等活动,由市智库人员服务办公室根据情况提供相关经费。
第八条 智库人员的职责
(一)决策咨询。智库组织要本着战略性、宏观性、前瞻性的原则,紧紧围绕市政府中心工作和重点研究课题,主动开展咨询服务,为市政府决策提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咨询建议。每年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出或提供有价值的建议或信息;
(二)围绕市政府在作出汕尾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时提出科学、可行的对策和建议;
(三)对汕尾市产业发展、项目建设、引资引智等提供支持和帮助;
(四)参与汕尾市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
(五)为市政府在重大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技术攻关、技术开发推广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决策时提供评估、咨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