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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政府智库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政府智库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汕府办〔20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政府智库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汕尾市政府智库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社会各界高层次人才资源,集中各方智慧,提高我市战略决策水平和政府行政效能,为市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服务,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智库人员选聘原则
  智库人员的选聘要“精干、高效、实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需要选聘。
  第三条 智库人员选聘条件
  关心支持汕尾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推动和促进我市经贸、文化、科技、对外友好等合作;资历较深、经验丰富,尤其在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农业、金融、法律、社会管理等领域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企业家和离退休有关领导,对汕尾有特殊贡献、热心为汕尾发展献计献策的人士。
  第四条 智库人员选聘范围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内有知名度的高级专家(指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博士生导师,国家杰出技术人员,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发机构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员);
  (三)省级特级专家,省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省级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带头人;
  (四)愿意为我市引进项目、资金,以及推介项目和提供融资渠道等帮助,并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人士和海外侨领;
  (五)熟悉经济社会发展理论,有丰富实践经验已退居二线或离退休的正厅级以上领导干部;
  (六)在经济建设、社会管理等实践中,有突出贡献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中青年技术人才或管理专家;
  (七)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八)有关法律方面的专家或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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