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农村实施“乡村文明行动”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省委和省政府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关于在全省农村实施“乡村文明行动”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4月23日
关于在全省农村实施“乡村文明行动”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全省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水平,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农村实施为期五年的“乡村文明行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乡村文明行动”的重要意义
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没有农村文明程度的提高,就没有整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任务就不会落到实处。我省是农业大省,农村人口占大多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农村社会生产力快速发展,农民物质生活条件明显改善,文化程度普遍提高,精神文化生活不断丰富。但是,在农村的一些地方,基础设施和社会管理滞后,陈规陋习仍有市场,人居环境较差,文化生活单调的问题仍然存在。这与农民群众过上更加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和新农村建设要求不相适应,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在全省农村广泛开展“乡村文明行动”,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水平、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推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的基础工程。各级党委政府要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乡村文明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行动起来,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乡村文明行动”。
二、“乡村文明行动”的总体要求
实施“乡村文明行动”,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以行政村和新型农村社区为基本单位,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根本,以村容村貌建设、村风民俗建设、乡村道德建设、生活方式建设、平安村庄建设、文化惠民建设为重点,以营造新环境、培育新农民、倡导新风尚、发展新文化、实现新发展为目标,通过文明户、文明村(社区)以及新农村新生活、新农民新形象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整合多方力量,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形式手段,一以贯之推进,全面提高农民思想道德文化素质和农村社会文明程度,努力建设富裕文明、和谐安定、生态良好、环境优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