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开展2011年第一次蔬菜农药残留例行监测工作的通知
(鲁农质监字〔2011〕19号)
各市农业局(农委),有关农业质量检测中心:
经研究,定于5月18日至6月18日在全省开展2011年第一次蔬菜农药残留例行监测工作(详见《监测方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明确本地监测机构和人员,协助开展样品采集、前期处理等工作。
二、承担例行监测工作的检测中心要主动取得抽样地农业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按照监测方案要求,本着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科学、公正、及时、准确地做好抽样和检测工作。一旦发现有违反监测工作规定、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三、各检测中心根据要求自行安排抽样时间,于6月18日前将检测结果报送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由其汇总结果后,于6月底前报送省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工作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
联系人:张平 郭文静
电话:0531-67866093 67866352
Email: nytzjc@sdny.gov.cn
附件:2011年第一次蔬菜农药残留例行监测方案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
2011年第一次蔬菜农药残留例行监测方案
为做好2011年蔬菜农药残留例行监测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监测地点
蔬菜生产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受检县(市、区)每次3个,其中17市所在城市每次必检,另外2个县(市、区)每次轮换。
二、监测的蔬菜品种和数量
监测的蔬菜品种应抽取当地主要蔬菜与消费品种。种类应在黄瓜、番茄、茄子、芸豆、豇豆、扁豆、辣椒、芹菜、普通白菜、大白菜、菠菜、生菜、蕹菜、结球甘蓝、花椰菜、西葫芦、苦瓜、茼蒿中选择,原则上不能超出这个范围,如超出,所抽蔬菜也应属于茄果类、瓜类、甘蓝类、白菜类、绿叶菜类、豆类蔬菜。
每个市每次抽样总数为70个,其中生产基地20个,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50个。每个蔬菜品种抽样数量原则上按抽取的蔬菜种类数量平均抽取。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的抽样比例不做统一规定,具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监测要求
被抽检县(市、区)的抽样地点应具有代表性,能反映当地蔬菜生产、管理总体水平。抽样时,由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提供被监测县(市、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与生产基地名单,质检中心根据名单随机选取,共同抽样。被确定的抽样单位,不得拒绝抽检,否则其产品按不合格处理。抽检样品应明确产地或进货渠道,尽量抽取本地产品,做到样品可追溯。
四、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一)抽样方法
抽样按NY/T 762-2004规定执行。
(二)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监测项目为甲胺磷、氧化乐果、磷胺、久效磷、甲拌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毒死蜱、敌敌畏、乙酰甲胺磷、三唑磷、杀螟硫磷、水胺硫磷、氯氰菊酯、氰戊菊酯、甲氰菊酯、氟氯氰菊酯、氯氟氰菊酯、联苯菊酯、溴氰菊酯、三唑酮、百菌清,共22种农药。
检测按NY/T 761-2008规定执行。
五、判定依据和原则
根据国家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进行判定,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所检项目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为“该产品不合格”。同时,各质检中心应参照CAC(FAO/WHO)、欧盟、美国、日本和韩国的标准或指令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价分析。
六、承担单位
承担全省例行监测任务的质检机构见附表1,各市农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质检机构配合抽样、监测工作,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负责全省例行监测结果分析汇总。
七、复检
如需复检,由省农业厅指定有关质检机构承担。
八、监测结果报送及总结分析报告
(一)监测结果报送
各检测中心抽样后尽快检测,不合格样品确认后及时反馈到被检地市和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并将不合格样品检测结果和图谱报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
各检测中心于2011年6月18日前将检测结果和总结分析报告以文件形式报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统一汇总,同时报送电子版文件。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汇总全省结果后于6月底前将汇总结果和分析报告报送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二)总结分析报告内容
1.监测基本情况。包括监测县市、监测环节、蔬菜品种、样品数量、监测项目、抽样地点名称、监测结果等。
2.被抽样地蔬菜生产和质量安全管理总体情况。
3.监测结果分析
(1)监测县市结果比较。
(2)监测环节结果比较。
(3)不同蔬菜种类农药残留监测结果比较。
(4)不同农药检出率和超标率比较。
(5)不合格样品溯源情况。
(6)与CAC农药残留限量比较。
4.监测发现的突出问题及原因分析。
5.对策、措施或建议。
(三)监测结果汇总
监测结果汇总表见附表2。
九、注意事项
(一)监测工作应严格遵守农业部《蔬菜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行为规范》,保证监测的科学性、代表性和真实性。例行监测抽样单参考附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