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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证监局关于进一步提高辖区拟上市公司辅导质量的监管通函

  二、勤勉尽责,进一步提高辅导质量

  (一)明确辅导内容,加强辅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保荐机构应根据拟上市公司的行业、业务情况,制定详细的辅导方案,安排有一定执业经验的人员对拟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系统的法规知识、证券市场知识培训。保荐机构向我局报送辅导备案材料时,应明确辅导人员和签字保荐代表人,并就整个辅导期内辅导人员参与辅导的公司家数不超过4家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二)做好尽职调查工作,指导公司有效解决不规范问题。保荐机构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拟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内部控制、财务与会计等方面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拟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对拟上市公司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保荐机构应提出合理建议并指导公司在报送申请文件前有效解决。

  (三)认真履行保荐协议,提高申请文件的编制质量。保荐机构应当确信辅导对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方可推荐其证券发行上市。保荐机构应当认真履行保荐协议,落实签字保荐代表人,并确保保荐代表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辅导和尽职调查工作,全面熟悉辅导对象及其所属行业情况。保荐机构向我局提交辅导验收申请时,应提前10个工作日和我局监管人员沟通。签字保荐代表人应组织其他中介机构人员及时回复我局的辅导验收反馈意见,并负责将我局的辅导验收反馈意见提交保荐机构内核小组会议。保荐机构应组织其他中介机构认真编制申请文件,提高申请文件质量,申请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文件(包括补报的资料)及审核反馈说明等资料,应于报送后5个工作日内抄报我局。

  我局将加大对辅导监管的力度。保荐机构应按照《山东证监局企业上市辅导监管工作指引》的规定,履行相关的报备程序,对未落实签字保荐代表人的,我局将不予受理其报送的辅导备案材料;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或辅导对象尚存在未解决的不规范问题,责令保荐机构改正;对申请文件制作质量差、影响辅导对象发行上市的保荐代表人,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等监管措施,并视情节轻重,通报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情节严重的,我局将向证监会提出给予出具警示函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建议;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处罚的建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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