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人民法院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完善重大案件会商和通报制度,形成联合执法协调机制、纠纷快速解决机制和诉讼调解联动机制。(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市版权局)
7.严格执行省知识产权重大案件汇报制度,及时上报重大知识产权案件,特别是知识产权涉外案件,为上级部门决策提供依据。(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8.充分发挥市公安局与市知识产权局执法联络室的作用,建立“警企联系协作机制”。市公安局、市知识产权局要把省、市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列为重点保护对象,向这些企业开通检举、控告等报案的“绿色通道”,对侵权刑事案件实行快速处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知识产权局)
9.建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预警通报制度,通过网上发布、信息传递、民警上门提示等多种渠道,指导企业加强防范,提升企业知识产权自我保护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发生。(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市版权局)
10.继续保持打击进出口侵权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强侵权信息的收集和分析,注重运用风险管理的技术和手段,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的效能;加强与权利人的合作,不断丰富和提高海关关员知识产权保护的手段和技能。(责任单位:江门海关)
11.加强对境内外重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监督和检查力度,做好广交会等重要展会的组织服务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利。(责任单位:市外经贸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
(四)强化知识产权宏观管理,营造良好内部环境。
1.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两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体系,充实基层知识产权执法力量,加强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JP3〗(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编办,各市、区政府)〖JP〗
2.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江门市知识产权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府〔2005〕21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全市知识产权工作协调,组织、指导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3.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各项扶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要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倾斜。政府财政资金应重点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实施和产业化发展。(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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