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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区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工作方案的通知

  16、环境卫生要求。场内环境卫生必须符合卫生部门的要求,地面要保持干净,要有数量足够、布局合理的垃圾收集设施和垃圾临时存放设施。垃圾临时存放设施应密闭,并有冲洗设施。垃圾日产日清,保持营业场所和周围环境的卫生,不得在市场设施上乱搭挂、乱张贴。

  17、购物指引要求。市场内必须设置市场招牌、导购牌、商品区域标志及档(店)号牌,摊档应设价格公布牌。

  18、卫生间设置要求。市场内应设置卫生间(不得设置在熟食经营区域内),建设标准不低于二级标准(市场周边50米范围内有公厕的除外)。

  19、消防要求。市场要按消防要求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行人通道按消防标准设置,符合消防规范的要求。

  20、供水、用电要求。供水、用电设施要完善,重点摊位应有独立的水电设施和统一的照明灯具。需要设置电插的摊档,线路应明铺,并做好防漏电、防人禽触电的措施。

室(场)外标准

  1、车辆停放要求。为方便群众购物和市场装卸商品,市场外应设置车辆停放点(以不阻碍市场通道和影响交通秩序为前提)。要划分四轮机动车、摩托车、自行车的停放区域,车辆停放一定要按照停放点进行停放。

  2、整治市场外围乱摆卖现象,引导经营者进场经营。

  附件2
  市区农贸市场改造升级的软件管理建设标准

  室(场)内标准

项 目

标 准

一、基础设施

1.场内

市场主要通道悬挂张贴美观宣传牌匾、图画、标语。

市场主要通道或明显处上墙公示食品准入管理七项制度、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市场简介、市场管理制度和架构图,要求美观大方。

2.管理架构

实行场长负责制,下设专职管理人员,包括日常食品监管巡查、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动物防疫管理、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证照管理、票证台帐档案管理、卫生摆卖秩序管理、安全管理和投诉处理等人员,建立管理工作架构,明确人员分工和职责,并在市场办公室外公示。

3.场容场貌

要求投入必要资金按照升级改造硬件设施标准对市场的规划布局、地面、档位、排水、采光和照明系统等进行改造,达到以下所列的效果。

商品划行归类,布局合理整齐,明亮舒适。

场牌、指示牌、行业标志牌明晰醒目。

场内通道通畅,无乱摆卖、乱搭建、乱张贴。

通过升级改造地面和排水系统,使场内卫生整洁,无积水、杂物、蚊蝇,空气清新,无恶臭异味。排水系统提倡使用内排式。

4.公用设施

有专门的车辆停放区。

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设备。

设置电子显示屏。

配备消毒器械。

设置专门的咨询服务台。

有消费者投诉箱,公示投诉电话号码。

设置公秤。

二、管理制度

1、食品质量管理责任制度

市场与经营户签订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建立日常巡查制度。

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

猪肉经营户与定点屠宰企业签订加工协议。

建立对市场,特别是场内家禽销售和屠宰区消毒的制度,具备完善的消毒计划和消毒记录。

制订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措施。

2、食品质量公示制度

在市场的显眼位置设置检测结果公示栏、不合格食品退市公示栏和违法违章情况公示栏。

3、建立台帐、索证索票制度

市场设立一定规格的食品准入档案管理专柜、对台帐、票证、经营证照进行统一管理,分行别类,一户一档。

使用集贸市场电子台账登记系统,实现对市场食品监管手段信息化。

经营户向供货方索取《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证照复印件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进货票据等,并能按进货时间顺序装订排列。

固定店铺按时间顺序把进货票据排列装订,用作进货台账。除固定店铺外的食品摊档,由市场开办者使用市场电子台账登记系统进行统一登记进货台账。有批发业务的企业还需建立销售台帐。

4、重点食品经营规范

猪肉类

在猪肉销售区设置定点屠宰场的资料公示牌,经营档位实行挂牌经营,公示经营证照、当天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价格。

禽鸟类

实行销售和屠宰分离,设立独立的禽鸟屠宰间,并设有离地工作台;有条件的市场实行禽鸟粪便暗排;改造禽鸟笼,采用不锈钢材料;公示经营证照和检疫合格证明、价格;配备相关的防禽流感安全防护用具,从业人员佩戴口罩、手套等必要防护用品上岗作业。

熟食类

设立预进间和售卖间,配备空调、洗手、消毒设备以及防蝇、防蚊、防尘、防鼠等设施;经营证照规范悬挂;销售人员佩戴健康证,穿戴口罩、手套、帽。

豆制品类

证照规范悬挂;销售人员佩戴健康证;不露空销售,配备防蝇、防蚊、防鼠等设施。

蔬菜类

设立独立的蔬菜检测室,配置完整的检测设备与人员,检测制度上墙公示,检测记录齐备,包括农药残留检测结果记录、蔬菜检测超标退市登记表和蔬菜农药残留超标销毁证明书,每天准时将检测结果公布。

5、其他食品经营规范

包装食品

列入QS认证目录的包装食品必须要有认证标志才能进入市场销售。

裸装食品

必须公示产品来源,包括生产厂家的名称、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有效期;食用农产品应当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三、规范经营

1、证照管理

经营户百分百持证持照经营,百分百亮证亮照经营。

2、商品质量

不销售过期变质、无标识的商品。

不销售违禁品或禁止销售的野生动物。

不销售灌水、灌沙、未经检验检疫的禽畜产品。

不销售散装白酒。

不销售超薄塑料购物袋或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无其他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3、诚信公平

固定摊点商品按规定明码标价。

使用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不短斤缺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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