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七)对评议考核工作不配合、不接受或者弄虚作假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持证上岗执法的;

  (二)不依法履行岗位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行政执法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的;

  (四)粗暴、野蛮执法的;

  (五)对控告、检举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六)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人能够主动发现行政执法错误行为,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理解错误的;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行政执法责任行为导致行政赔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进行赔偿和追偿。

  第四十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责任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决定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复核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向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十条 关于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本规定没有明确的,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和《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