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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和《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第十三条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专门执法培训、考试考核合格,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章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部门编制文件,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权进行梳理、分类,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梳理的执法依据、职能和职权分解情况,以及执法责任、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内容,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大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按照有利于充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要求,制定每类职权的工作程序,明确各个环节的权限和执法标准,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对具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在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内,制定系统内部自由裁量操作规定,明确条件、标准和相关程序。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做到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制作规范的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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