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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进一步加强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进一步加强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清府办〔2010〕61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进一步加强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工作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反映。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工作的意见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精神,适应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强化本市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3-9人较大事故(以下简称较大事故)及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工作机制,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处置较大以上安全生产突发事故,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认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政府及时决策,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信息,把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程度,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进一步提高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事故报告领导责任制和问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认真落实领导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进一步提高事故报告和处置工作的水平。同时,要建立联动机制,提高事故报告的时效性。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逐级上报,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情况的通报制度,督促各地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故报告工作,全面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的时效性。
  二、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
  安全监管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工作,每一起事故发生都可能涉及多个部门的责任。各级政府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以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要根据《清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要求,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齐抓共管,共同把安全生产工作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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