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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工作规程》的通知

  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核对查阅人证件,登记查阅材料名称、查阅时间。
  司法机关需要查阅、调取有关行政复议案卷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报请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涉及重大事项应报请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根据案件审查情况提出复议建议,经行政复议机构集体讨论后,起草行政复议决定书,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应当书面陈述理由,报请机关负责人批准,适当延长审理期限,适长期限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经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制作《延期审理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构在复议案件审理中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在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同时,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
  行政复议机构发现行政复议事项依据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单位提出完善政策法规和制度建设或者改进行政执法的书面建议。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经督促仍不改正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制作《行政处分建议书》,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转送有行政处分权的人事、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回复审理通知书》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加盖行政复议专用章;其他行政复议文书由机关负责人签发加盖机关印章。行政复议文书应单独编号。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结后,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答复工作和行政应诉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承办机构负责。
  第三十条 申请人不服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工作由行政复议机构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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