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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工作规程》的通知

  (一)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关注程度高的;
  (二)需要对有关事实和证据进一步核实、质证的;
  (三)其他需要组织听证的情形。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听证由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由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担任,涉及专业技术性问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邀请本机关相关处(科)室和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听证员。听证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负责听证会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听证会公开举行,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与行政复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听证会召开前3日向申请人、被申请人送达听证会通知书。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听证会。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召开:
  (一)记录员宣布听证纪律,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核实听证参加人身份,审查听证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二)听证主持人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宣布听证开始;
  (三)申请人陈述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提出相关证据、依据;
  (四)被申请人陈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提出相关证据;
  (五)第三人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陈述意见和事实、理由,提出相关证据、依据;
  (六)当事人互相交换、辨认和核对证据;
  (七)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就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询问和听证;当事人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就案件争议问题进行举证、质证;
  (八)当事人最后陈述;
  (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由听证会参加人签字确认。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和听证认定的事实应当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据。
  第十八条 依法需要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审查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中止审理,制作《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为本机关文件的,在30日内完成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为上级机关文件的,在7日内制作《规范性文件审查转送函》,转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有权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作出审查决定的,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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