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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工作规程》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工作规程》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

  为规范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工作,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工作规程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工作,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自治区和州、市(地)、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房地产、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实施条例》的要求设置法制机构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具体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移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被复议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规定的合法性提出的审查申请;
  (五)对下级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和《实施条例》的行为,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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