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2008至2009年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情况通报
(清府办〔2010〕68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的意见》(清府办〔2007〕78号)、《清远市消防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清远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量化标准》和《清远市县级消防安全责任人考评量化标准》(清府办〔2007〕63号)的要求,2010年8月23日至8月27日,市政府组织市公安、安监、财政、消防等部门,分别对全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政府消防安全责任人在2008至2009年度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了考评。现将考评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08至2009年度,各地政府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消防工作,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注重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切实将消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根据当地实际,将责任书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到各乡镇(街办)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层层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大资金投入,着力改善各项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使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市政消火栓及消防站建设、消防车辆、消防装备配备等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明显成绩;大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拓展消防宣传教育平台,着力创新消防宣传教育形式和内容,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有较大提高;积极推动大火灾隐患整改,主要领导能够带头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经常参加各类消防安全活动,及时协调解决本地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全面提高全社会防范火灾能力,有力地保障了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此次考评结果如下:
地 区
| 考评得分
|
清新县
| 96
|
清城区
| 95
|
英德市
| 92
|
开发区
| 92
|
阳山县
| 91.5
|
佛冈县
| 91
|
连州市
| 89
|
连南县
| 90.5
|
连山县
| 8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