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企业具有发展的关键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商标,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或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五)企业有持续创新能力,有较强的发展潜力。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吸引和使用。
(六)具有明确的创新发展战略和良好的企业文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重视技术创新。
(七)企业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已建立良好的创新合作关系和有效合作模式,并取得了较好效果。
(八)企业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以来)。
七、工作组织与实施
(一)组织机构。
创新型企业培育建设工作在市科教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创新型企业的评估认定工作。
(二)推荐申报。
“十二五”期间,创新型企业培育建设工作分批进行。按照每年一批,“推荐申报、择优遴选”的原则,由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负责推荐所辖(属)企业申报清远市创新型试点企业。申报企业填写《清远市创新型试点企业申报书》,以及《清远市创新型试点企业建设方案》,经申报企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加具推荐意见后报市科技局。企业所填报有关数据必须真实可靠,并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相应审计报告证明。
企业建设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企业近三年技术创新总结、未来三年技术创新发展计划、建设具体内容、组织保障措施、政府资助经费及企业配套经费使用计划等。
(三)创新型企业遴选与认定。
市创新型企业在经一年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培育的企业中认定。市科教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推荐上报的企业进行评估、实地考评和企业建设方案论证。在综合评价基础上,兼顾企业在行业的分布,按同一行业择优遴选确定创新型企业名单,报请市政府批准,并颁发“清远市创新型企业”证书。省创新型试点企业优先考虑认定为市创新型企业。
(四)评价与管理。
市科教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创新型企业评价指标体系,对清远创新型企业进行建设管理,并组织开展总结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合格(89分至60分之间)、不合格(60分以下)。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清远市创新型企业”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