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对创新型试点企业、创新型企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支持。
加大科技计划对创新型试点企业、创新型企业创新带头人和创新团队培养的支持力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局组织和选派企业创新人才到省内外高等院校、跨国企业进行培训,推动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的人员交流与合作,协助企业招聘海内外优秀创新人才。市知识产权局、质监局组织开展企业的知识产权和标准化管理培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优先支持创新型试点企业、创新型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共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五)支持创新型试点企业、创新型企业开展深层次产学研合作。
推动创新型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以“产业共性技术创新”为主题,以产学研合作体系与机制建设为内容的多形式、深层次合作。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方式,推动并支持在创新型企业建立产学研联合的产业共性技术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等技术创新平台;按照“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要求,围绕重大关键技术发展,推动并支持创新型企业联合相关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组建多种形式的产学研战略联盟,开展重大关键技术自主创新。
(六)加大各有关部门对创新型试点企业、创新型企业的支持力度。
市科技局、发改局、总工会、经信局、国资委、外经贸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质监局、金融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功能,对创新型试点企业、创新型企业予以重点支持。
六、创新型试点企业申报资格和条件
(一)中国公民或中资机构在清远境内全资设立或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海外留学人才创办、留学生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企业的运营总部、研发总部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部门设在清远境内的企业。
(二)企业主营业务和技术发展重点符合国家和广东省产业政策、能源政策、环保政策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点方向。
(三)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千万元,资产负债率合理,治理结构健全,具有良好的社会诚信形象。通过质量管理等相关认证,制药企业通过国家GMP认证,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