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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2011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和本细则。

  第三条 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自治区和州、市(地)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和本细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取得资质许可后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除国家规定由下一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实行初审的外,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由资质许可机关直接受理。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一)《规定》九条所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初审;

  (二)《规定》十条所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审批;

  (三)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三级资质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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