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执行问题的通知
(新发改医价〔2010〕502号)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执行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2760号)精神,经研究,就部分药品价格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委《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09〕2492号)中公布的部分药品价格,按本通知附件执行。
二、我委《贯彻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06〕1184号)附表二中替考拉宁注射剂的生产企业由“法国赛诺菲安万特(Gruppo Lepetit S.p.A.)”变更为“赛诺菲安万特”。恢复海南普利制药公司生产的双氯芬酸钠肠溶缓释胶囊单独定价资格,其价格暂按我委《关于制定公布对乙酰氨基酚等12种乙类药品单独定价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新计价农〔2003〕11号)和《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07〕91号)执行。《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九味羌活颗粒等278种中成药内科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07〕291号)附表一和附表二中西黄丸的剂型由“水丸”变更为“糊丸”。
三、取消《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追风透骨片等188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07〕493号)中公布的止痛化癥胶囊和少腹逐瘀胶囊价格,及《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07〕91号)中孕三烯酮胶囊和甲钴胺胶囊价格,由我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临时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