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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申医疗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成本有关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申医疗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成本有关规定的通知
(新发改医价〔2010〕3151号)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卫生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近期,我们收到博州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博乐市医疗废弃物处理费标准的请示》(博州发改价〔2010〕82号)。经研究,现就有关规定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新政发〔2002〕63号)规定,医疗废物处置机构向医疗机构收取的医疗废物处置费(垃圾费)价格管理权限在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
  二、医疗废物处置费可以计入医疗成本。对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关于医疗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成本的复函》(新计价费〔2004〕1977号),对乌鲁木齐市医疗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成本作了明确规定,即:“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床位费每床每日上调1元;对产生医疗废物量较少的精神病院、疗养院,每床每日上调0.50元。其它有速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地区,处置费计入医疗成本的标准可按不超过乌鲁木齐地区制定标准基础上,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医疗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我们认为,目前不宜调整各级医疗机构床位费,为此重申医疗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成本的办法仍按新计价费〔2004〕1977号文件执行,各地不得突破,更不得越权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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