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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2010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

清远市2010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
(清府办函〔2010〕159号)


  为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确保完成省委、省政府下达的2010年就业工作目标任务,根据省府函《印发广东省2010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粤府函〔2010〕210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考评内容

  (一)完成就业指标任务情况;

  (二)落实就业政策情况;

  (三)开展南粤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情况;

  (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情况;

  (五)开展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情况;

  (六)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和管理情况;

  (七)开展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情况;

  (八)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情况;

  (九)促进就业资金筹措和使用情况。

  具体评分项目及标准见附件。

  三、考评等次及标准

  考评满分为100分。考评等次及标准为:

  (一)优秀。优秀等次总量控制在考评对象总数的30%以内。优秀等次的考评分应在90分(含90分)以上。

  (二)达标。考评分为75分(含75分)至90分(不含90分)。

  (三)不达标。考评分为75分(不含75分)以下。

  四、考评组织实施

  (一)组织机构。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开展考评工作,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考评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日常事务。根据工作需要,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从各成员单位抽调工作人员组成考评组,赴各地开展现场考评活动。

  (二)考评步骤。

  1.自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本办法的要求,于2011年1月上旬完成对本县(市、区)2010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自评工作,并将本县(市、区)就业工作总结、自评情况以及相关辅证材料一并报送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初审。

  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县(市、区)自评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发现疑问的,要求有关县(市、区)再行核实并补充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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