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2010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
(清府办函〔2010〕159号)
为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确保完成省委、省政府下达的2010年就业工作目标任务,根据省府函《印发广东省2010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粤府函〔2010〕210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考评内容
(一)完成就业指标任务情况;
(二)落实就业政策情况;
(三)开展南粤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情况;
(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情况;
(五)开展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情况;
(六)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和管理情况;
(七)开展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情况;
(八)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情况;
(九)促进就业资金筹措和使用情况。
具体评分项目及标准见附件。
三、考评等次及标准
考评满分为100分。考评等次及标准为:
(一)优秀。优秀等次总量控制在考评对象总数的30%以内。优秀等次的考评分应在90分(含90分)以上。
(二)达标。考评分为75分(含75分)至90分(不含90分)。
(三)不达标。考评分为75分(不含75分)以下。
四、考评组织实施
(一)组织机构。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开展考评工作,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考评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日常事务。根据工作需要,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从各成员单位抽调工作人员组成考评组,赴各地开展现场考评活动。
(二)考评步骤。
1.自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本办法的要求,于2011年1月上旬完成对本县(市、区)2010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自评工作,并将本县(市、区)就业工作总结、自评情况以及相关辅证材料一并报送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初审。
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县(市、区)自评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发现疑问的,要求有关县(市、区)再行核实并补充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