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公安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居民户籍信息与生存信息的管理制度,及时提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所需的户籍信息与生存信息。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相关配套政策,落实财政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三十条 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行政管理,加快卫生服务建设,规范诊疗行为,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第三十一条 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在校学生的参保组织工作。
第三十二条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基本医疗救助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及时向社会保险部门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五保户、军烈属、孤儿名单,保证基本医疗救助金的及时拨付。
第三十三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负责及时向社会保险部门提供纯二女结扎户名单。
第三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工作。
第三十五条 物价部门负责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做好重度残疾人身份的确认,并向社会保险部门提供确认后的名单。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可视医疗保险运行情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适当调整。
第三十八条 因突发性疾病、流行性疾病和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急、危、重病人剧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当期基金出现“入不敷支”时,由市政府视具体情况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