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10〕76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业经2010年10月2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清远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医疗费用负担,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粤府〔2009〕13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市级统筹,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统一政策、统一筹资标准和统一待遇水平。
第三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级社会保险部门经办,补充医疗保险可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
第四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一个医疗保险年度。
第二章 参保对象
第五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为城镇职工(含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户籍居民,非本市行政区域户籍的城乡居民。下列人员不列入参保范围:
(一)正在服兵役的人员;
(二)正在服刑期间的人员。
第三章 基金来源
第六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组成:
(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