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土地违法案件移送制度。对土地违法案件涉及追究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的,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院查处。纪检监察、公安、法院、检察院要依据各自职能及时依法受理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不予受理的,要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国土资源部门。
(十二)土地违法依法拆除制度。对违法用地上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须依法拆除的,由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拆除。对需要依法强制执行的案件,申请法院执行。在实施拆除过程中,要严格依法依规执行,并做好群众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四、加强对土地执法监管工作的监督考核
(十三)各级党委、政府要根据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和土地执法监管目标责任书,将耕地保有量,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发案率、制止率、整改到位率等纳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逐级进行考核。新开工建设项目,凡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一律不得纳入经济工作实绩考核范围。
(十四)各县(市)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使用与耕地保护、违法用地查处和监管成效相挂钩。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到位、违法用地查处组织得力、土地执法监管成效明显的,要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方面给予适当奖励。对辖区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不落实、违法用地查处不力、土地执法监管发生问题的,要视情扣减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问题严重的,暂停该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审核报批。
(十五)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意见规定职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等相关规定,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十六)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因组织不力或未及时有效制止造成违法用地既成事实的,有关部门、单位对违法违规用地及其违法建设查处不到位或不配合、不支持、推卸责任甚至阻碍查处工作的,土地违法问题查处整改不到位导致违法事实继续扩大、恶化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对其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