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联席会议根据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提请召开,主要任务是通报各成员单位在涉及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中的有关情况,研究解决土地执法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调、督促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移送、查处工作,制定相应处理措施。
三、完善土地执法监管相关工作制度
(七)签订目标责任书制度。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各县(市)区政府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和土地执法监管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耕地保护和土地执法监管工作目标。目标责任书是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主要依据。
(八)土地违法行为报告制度。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定期将土地违法态势、违法数据、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对因受到阻力和干扰等因素难以制止或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土地违法案件以及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直接查处督办、群众反映强烈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本级党委、政府接到报告后,要立即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制止并组织查处。
(九)土地执法信息通报制度。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执法时发现涉及土地违法案件的,要于3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发出告知函。国土资源部门要每季度向纪检监察、公安、法院、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通报一次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纪检监察部门每季度向国土资源部门通报一次对移送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涉及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情况。公安部门、检察院每季度向国土资源部门通报一次移送案件的受理及依法处理情况。法院每季度向国土资源部门通报一次土地违法案件强制执行情况。
(十)联合执法工作制度。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土地执法合力。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落实土地执法巡查制度,做到对土地违法行为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处理,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涉及违法用地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在国土资源部门下达停工通知并函告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后,规划部门不得为该项目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城乡建设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向违法建设下达执法文书,协助、督促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市政公用部门不得为其提供施工临时用水以及供气、供热等配套条件;电力部门不得为其供电;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出资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