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的意见

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的意见
(济厅字〔2011〕22号 2011年5月31日)


  为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加强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工作,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主体及职责
  (一)土地执法监管工作坚持党政领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各负其责的原则,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在土地执法监管中要履行相应的职责和承担相应的义务,落实共同责任制,坚决遏制各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二)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及政府(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土地执法监管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以及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工作负总责。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三)国土资源部门是土地执法的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土地管理工作;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规划部门负责为违法建设查处提供技术支持;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协助、督促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涉嫌土地犯罪案件及阻碍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案件;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依法追究土地违法案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发改、财政、住房保障管理、农业、林业、工商、环保、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协同做好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或单位履行相应职责的直接责任人,经办人员是具体责任人。
  (四)法院负责依法受理、审查和执行土地违法案件强制执行工作,并做好土地违法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检察院负责依法查处相关部门移送或自行发现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及时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土地违法刑事案件。
  二、建立土地执法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五)建立土地执法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各土地执法监管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联席会议的筹备、信息通报、会议决定事项督查督办等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主管负责人和联系人。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