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明确麻醉复苏室监测费等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新发改医价[2011]726号)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卫生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正确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现就麻醉复苏室监测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患者术后在麻醉复苏室的监测收费按照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监测项目标准据实收取,即监测几项就收取其相应的几项费用,不能按照麻醉中监测(编码330100015)收费。
二、各级医疗机构申请收取层流洁净手术室费用,要按照《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2002》标准对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的检测可由施工方完成,综合性能全面评定的检测,必须由卫生部门授权的专业工程质量检验机构或取得国家实验室认可资质条件的第三方完成。在取得竣工验收检测报告和层流洁净手术室综合性能评定认可文件,并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关于层流洁净手术室及病房收费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05〕1227号)有关规定报备后,方可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中的标准收取层流洁净手术室费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层流洁净手术室竣工验收检测报告和综合性能评定文件的审核工作。对未能提供上述相关资料的医疗机构不予报备,医疗机构不得收取层流洁净手术室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