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招租底价应主要根据市场价格、供需情况以及资产的实际状况、资产的价值补偿等因素综合确定。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以周边相同地段,类似功能、用途参照物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招租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设备以同类设备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招租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
七、资产出租期限一次不宜过长,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应超过10年,到期后重新公开竞争招租。
八、企业资产出租前应制订出租方案。方案内容包括:拟出租资产的产权状况,实物现状,资产明细清单,出租原因,拟出租用途、期限,租金收缴办法,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底价拟订依据,招租方式等。
九、重大资产出租方案应提交本企业董事会研究决定,其他资产出租方案应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并纳入厂务公开内容向本企业职工公示,听取职工意见,招租结果也应向本企业职工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十、重大资产出租项目及出租期限达到10年或10年以上的资产出租项目,企业应将经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的出租方案,报市国资委核准。
十一、资产出租时,企业应与承租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规范的资产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出租资产状况,出租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及年递增率,租金收取时间与方式,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变更、解除,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和违约责任条款等,并特别载明合同终止情形及免责条款,如承租人擅自改变承租用途、市政建设需要搬迁、土地被收储和企业改制、以及不可抗力影响等情形,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十二、租赁合同一旦生效,双方都应严格履行,不宜随意变更。对出租方不利的重大变更,应提交本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十三、企业应加强资产出租合同和租金收入的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租赁合同等档案管理制度,租金收入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