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2011修订)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
(2009年9月25日发布,2011年5月24日经厦国资产〔2011〕173号修订发布)


各市直管国有企业、委托主管部门和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

  为了规范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及其独资、控股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的资产出租是指企业将自身拥有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备等),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但专业租赁公司的租赁经营以及企业住宅用房分配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情形除外。

  二、资产出租是充分发挥资产效用,提高企业资产经营效益的有效途径之一,加强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有利于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防范道德风险。各企业要充分认识规范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重要意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资产出租行为,确保企业资产出租效益最大化。

  三、企业资产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厦门市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自觉接受监督,防止腐败。

  四、企业应建立健全资产出租管理工作制度,制订资产出租管理工作规程,明确具体部门负责资产出租管理工作,规范资产出租行为。

  五、企业资产出租应采取公开竞争招租的方式进行,公开披露信息,广泛征集承租方。公开招租信息应同时在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上发布。

  鼓励通过合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单个招租底价每年在300万元以上的重大资产出租项目应在合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承租人及租赁价格由公开竞争招租择优确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