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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1)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厦国资产〔2011〕173号)


各市直管国有企业、委托主管部门和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的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2009年9月25日我委印发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厦国资产〔2009〕28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出台以来,多数企业能较好地按照《指导意见》的精神,规范各自资产出租行为,实行公开招租。根据《指导意见》出台一年多来的执行情况,和企业反馈的意见,经研究,我委决定对《指导意见》进行适当修订完善,使之更符合企业经营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的具体内容

  1.第一段中的“所出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修改为“所出资企业及其独资、控股各级子企业”。

  2.第四条中的“企业应建立健全资产出租管理工作制度”修改为“企业应建立健全资产出租管理工作制度,制订资产出租管理工作规程”。

  3.第五条中的“企业资产出租应采取公开竞价招租的方式进行,”修改为“企业资产出租应采取公开竞争招租的方式进行,公开披露信息,广泛征集承租方。公开招租信息应同时在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上发布”。

  4.第五条中的“承租人及租赁价格由公开竞价择优确定”修改为“承租人及租赁价格由公开竞争招租择优确定”。

  5.第七条中的“到期后重新公开竞价招租”修改为“到期后重新公开竞争招租”。

  6.第九条中的“资产出租方案应提交本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修改为“重大资产出租方案应提交本企业董事会决定,其他资产出租方案应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二、修订后的《指导意见》全文见附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年9月发布、2011年5月修订)(略)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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