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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全省动物检疫队伍专项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关于整顿工作中几个问题的暂行规定
  (一)关于检疫人员和协检员的条件
  1.检疫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属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个人从业经历中没有受过有关行政处罚和处分;熟悉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检疫规程,责任心强;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工作三年以上,业务技能熟练;身体健康,无人畜共患传染病,未达到退休年龄。
  2.协检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属于现有乡镇在编的从事检疫工作的人员,个人从业经历中没有受过有关行政处分和刑事处分;从事动物检疫工作二年以上,熟悉各项检疫规程,业务技能熟练,身体健康,无人畜共患传染病。
  (二)关于检疫工作职权的划分
  在省内流通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由各乡镇检疫负责人组织所管辖区域的协检员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由乡镇检疫负责人签字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检疫不合格的,由乡镇检疫负责人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组织协检员监督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跨省调运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由各县(市、区)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在重新确定的检疫员中,专门指定2-3人(畜牧生产大县和与省外比邻的县可扩大至3-5名)作为跨省检疫负责人组织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由跨省检疫负责人签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检疫不合格的,由跨省检疫负责人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组织协检员监督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三)关于专项整治的职责分工
  在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中,各市(州)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所在地的动物检疫工作管理制度、检疫人员的管理办法和检疫工作考评办法;审核确定辖区内的检疫人员和跨省检疫负责人,并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各县(市、区)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所在地的动物检疫工作管理制度、检疫人员的管理办法和检疫工作考评办法;审核确定协检员和乡镇检疫负责人,并报所在地市(州)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备案。各市(州)、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职责是:在同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的领导下,推荐检疫员、协检员,在此基础上明确跨省调运检疫负责人和乡镇检疫负责人;组织对辖区内的检疫人员和协检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其日常检疫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于此次专项整顿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为确保取得实效,各地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当前动物疫病防控和食品安全监管所面临的严峻和复杂形势,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把检疫队伍专项整顿作为当前工作重点,按照省局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整顿中,既要抽调精干力量,克服一切困难,加快工作进度,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的完成各项整治任务;又要充分考虑新旧制度和人员交替时容易出现的各种不稳定因素,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检疫工作的正常顺利开展和平稳过渡,实现无缝衔接。
  (二)健全考核评估机制。一要层层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与辖区内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与辖区内的检疫责任人、协检员之间要签订责任书,层层将检疫职责落实到人头,具体到岗位。二要严格培训考核机制。做好检疫人员和协检员的条件审查、技能培训、上岗考核、资格确定和档案登记等工作,坚决淘汰业务不熟、工作不敬业的人员。三要健全工作业绩评估机制,定期对乡镇检疫责任人和协检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做到奖优罚劣,能进能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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