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审定报批。评委会根据公示情况,提出获奖企业名单报请市政府审核批准。批准后的名单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五条 获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给予每家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六条 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从现有扶持企业的专项资金渠道中安排解决。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监察部门要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第十八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评委会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申报市政府质量奖,不予推荐其申报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
第十九条 获奖企业在获奖后三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委会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称号,并向社会公告。撤销称号的企业不得参加下一届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国家级、省级或市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其他违反市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获奖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发挥模范带动作用,促进清远市广大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可在企业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评审办责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