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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九)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 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中国发明专利、国家级完善计量检测体系、国家质检总局“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称号、AAA级以上“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等,以及已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评审办向社会公布当年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相关事项和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年度市政府质量奖申请。申报通知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二)企业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对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如实填写申报表格,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送所在地质监部门。

  (三)组织推荐。各县(市)质监部门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本地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核实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并形成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报送评审办。

  (四)材料初审。评审办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并汇总送评审组评审。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企业,及时通知有关企业补充完善。

  (五)材料评审。评审组对照评审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的企业名单(原则上不超过15家)。对未进入现场考评的企业,评审办应书面告知。

  (六)现场考评。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进入现场考评的企业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并由企业确认。现场考评时间一般不超过10天。

  (七)综合评价。评审组在现场考评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参评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企业名单送秘书处。

  (八)征求意见。评审办在5个工作日内征求市安全生产、环保、卫生、工商、知识产权、劳动保障、出入境检验检疫、税务等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上述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评审办形成意见汇总,连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综合评价报告提交评委会审议。

  (九)初选公示。评委会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通过政府公众网等方式向社会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评审办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委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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