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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现场评审的企业名单;

  (二)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企业实施现场评审;

  (三)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名单。

  第十条 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五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质量工作情况;

  (三)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十一条 各县(市)质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府质量奖的推荐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市质监局负责清城区、高新区市政府质量奖的推荐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自有品牌、自主技术;

  (三)产品或服务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有关证照;

  (四)已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成绩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我市处于领先地位;

  (五)产品质量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近三年各级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中未发现存在质量问题;

  (六)诚实守信经营,依法纳税,市场信誉良好,顾客满意程度高;

  (七)经济效益好,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市内同行业前列,并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八)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三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税收等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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